江西南昌,女子买到3瓶过期酸奶后,超市却声称女子是职业打假人
“她是职业打假人!”10月30日,江西南昌,程女士与家人到超市商场购物时,买了3瓶酸奶回家喝。可万万没想到的是,程女士回家准备喝时,才发现手上的这瓶酸奶居然已经过期了。随后程女士打开冰箱,找出另外两瓶酸奶来看,结果发现3瓶全都已经过期了。
随后程女士立即拿上购买小票和3瓶酸奶,去超市讨要说法。可不曾想,超市还没等程女士说出自己的诉求,却声称这3瓶酸奶不是他们超市卖出去的。
见超市态度这么蛮横,程女士马上联系记者,并向主管部门举报此事。可面对记者采访,超市却语出惊人地说道“程女士是在超市买过3瓶酸奶,但现在很多没事做的职业打假人,专门做这种事情来侮蔑卖家。”
超市负责人的意思就是说,程女士确实在超市买过3瓶同款酸奶,但不排除程女士为了获得赔偿,明明没有买过期的,却用过期的酸奶掉包后来索要赔偿。
对于超市不负责任的说法,程女士非常生气,并明确表示必须维权到底。目前,当地市监局已介入调查此事。(来源:江西都市现场)
有网友表示,如果程女士的是职业打假人,不可能只买3瓶,而且绝对不会买完后,拿回家才来讨说法。
但有网友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既然超市不严格履行义务,有错在先,因此,即便是职业打假人,那超市也必须为此承担责任。
还有许多网友担心,如果超市咬定是被掉包的,自己又没有证据,那程女士也拿他们没办法。
实则未必!从法律上讲,在程女士能够举证,其是在这家超市购买到3瓶过期酸奶的情况下,超市一方想否认,就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这3瓶酸奶不是他们卖出去的。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诉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具体而言,当程女士能够提供购买小票、支付记录及其手上3瓶是已过期酸奶等证据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超市一方。
因此超市就必须通过用进货单上的酸奶进货批次等证据,来证明程女士手上3瓶过期酸奶不是出自于超市的。否则人民法院就会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来判定程女士确实购买到了过期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也就是说,过期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标准的食品,因此,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即便3瓶酸奶10倍价值不足1000元,超市仍需按照1000元赔付。
注意!如果程女士或其家长因喝了过期酸奶,需要到医院检查,那这些检查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也应当由超市一方来承担。
《食品安全法》同时还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处没收违法所得、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5-10万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0-2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许可证。
综上而言,既然程女士已经向市监局举报,那如果超市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这3瓶酸奶不是其一方销售的,就必须承担上述所有法律责任。
那么大家认为,这3瓶过期酸奶是超市卖出去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