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梅代表建议: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本网北京讯(祝阅武 李慧芳)
现阶段,我国社会矛盾纠纷有鲜明的特点。相较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如拉美国家,他们的社会矛盾冲突根源是民主化问题,主要是政治利益诉求:而我国现阶段社会矛盾纠纷的根源是经济利益如何协调的问题。所以以前的说法是“基层社会矛盾”,现在突出“人民内部矛盾”。习近平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主要矛盾的性质决定了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途径必须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的满意度为导向。
全国人大代表余梅指出:当前,调解方式和裁判方式是我国社会处理矛盾纠纷的两种法治形式。在实际的矛盾纠纷处理中,调解方式是通过第三方进行疏导缓解并解决矛盾,与之相比,裁判方式通常需要耗费较多精力和时间,而且判决过程也需要较高的成本支持。从社会矛盾纠纷性质来看,相当比例的矛盾纠纷(如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医患矛盾、家校矛盾等)都掺杂不同程度的情感因素,都可通过有效沟通或情感宣泄进行缓解,并不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这要求我们的社会力量能够准确对接,并较早地进行干预,灵活地处理矛盾纠纷事件。
余梅说,多元化解机制能够改善传统处理方式的疏漏与不足,以矛盾发生情况为基础灵活处理,体现了调解方式的优势:强调当事人的协商与合意,能够被政府、纠纷主体所接受,强化了纠纷化解的效果。
为此,余梅代表建议:
1、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
政府大力推进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有效建设,就要完善各个部门的工作模式,促进各个相关调解部門的有效整合,将分散的调解部门力量凝聚起来,实现优化管理。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的建立要以司法行政部门为核心,促进各个部门的共同参与和合作,为大调解机制创造工作环境,保证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各重点部门协同发展,避免了处理过程中的重复步骤,有助于提高社会矛盾纠纷处理的工作效率,而且对矛盾纠纷的信息了解更加全面系统,有助于快速缓解矛盾纠纷,进而保证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及有效性。
2、构建功能互补的部门衔接调解机制
在社会矛盾纠纷处理中,运用多元化解机制灵活调解,
例如,将以往由公安派出所负责调解的一般案件,转给司法所来调解,增加调解的权威性;鼓励退休的法官、警官及法律专业大学生,积极发挥自我价值到司法机构兼职,以弥补编制人员短缺的现状,提升调解机制的工作质量:进一步提高对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视程度,在不进入诉讼环节的情况下,尽量满足当事人的妥协意愿,有效缓和情绪、缓解争议冲突,避免矛盾的激化升级。
3、引导矛盾主体依法通过诉讼解决社会矛盾纠纷
为了社会的和谐安定发展,当事人遇到矛盾纠纷情况严重,无法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的,调解人员应引导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方式进一步处理。另外,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要尽最大努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积极对当事人进行心理层面的援助和关心,安抚好当事人的情绪,以让当事人提高对法律机构的信任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有效解决矛盾纠纷。
余梅代表最后说: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构建,是实现我国社会安定、和谐发展的基础。在实际工作中,我国要努力改善调解机制的工作现状,规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制度,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的调解服务:在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要基于法治理念引导当事人有效处理矛盾纠纷,以避免问题激化,引发不良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