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四十年农民得到了什么?
到2022年,我国的农业全面改革已经过去了四十个年头。回顾改革的历程,内容丰富,亮点多多,不是短文能够写清的。本文着重论述的是,通过改革我国农民都得到了哪些利益?
对此,社会上观点很多,意见不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方面。
一是经济上的实惠。通过改革,绝大多数贫困的地区和贫困的农民,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温饱问题。
二是农民经济活动的自由权利。即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在国家法律框架内的,农业生产的自主权利,以及由此发展而来的广泛的经济活动的自由权利。
前者,涉及到的就是农业改革,使广大农民能够吃饱饭。这是对通过改革,实现农民利益的最直观的认识,但又只能说是浅层次的认识。因为,没有改革的时候,有些生产搞得好的集体,已经基本解决或完全解决了吃饱饭的问题。贫困地区和群众能够吃饱饭,尽管能够说明改革的成效,但说到底,它只是农民获得土地使用经营自主权,真正做到多劳多得的经济结果。
后者则是农业改革的核心,农民广泛的经济活动的自由权利,不仅稳固了土地使用经营的自主权利,而且把这种权利推到了更广泛的领域,并通过农工互动,农商互动,城乡互动,引发了全国范围的各个经济领域的深刻变化。在这个发展的过程中,农民不再是满足于解决吃饱饭的问题,而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向小康迈进,向更富裕的生活发展。
迄今为止,农民经济自由权利的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即农业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时期。
在此时期,主要是国家通过政策,赋予农民土地使用经营自主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其自主性是有条件的,一是联产,二是责任。联产决定了土地使用还是以生产粮食为主,责任就是缴农业税,缴集体提留。一句缴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余的全是自己的,讲的就是它。这句话,如同历史上打土豪,分田地一样,给了农民吃饱饭的希望,提供了多劳多得的现实可能性。也正是这个利益杠杆,调动了得到土地使用权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同时,在农业生产中,真正实现了劳动者与劳动资料的最直接的结合,清除了中间环节,避免了官僚主义瞎指挥的干扰,为从实际出发,搞好农业生产,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氛围。
但是,这时农民经济的自由权利还是受限的,或者说还是半自主意义上的自由。如在种什么的问题上,还没有选择权,只是在怎样种的方面有了完全的自由。
当然,随着上缴农业税与集体提留,由实物向货币形态的过渡,农民的经济自由权在逐渐扩大,在从业方面,由单纯的农业生产种粮食作物,向半农办商,半农半工,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并举发展。衡量和选择经济活动的标准与选择取向,由多打粮食向经济最优化发展,即什么赚钱多,就干什么。
第二阶段,发源于国家取消农业税,停收集体提留。这时,由家庭承包责任制变为了单纯的土地承包制,而且对农民实行了按土地数量,国家给予补贴。
在此情况下,农民经济自主权的前提条件不复存在,可以称之为完全的自由权利。
如农民在种不种地上,有了自由选择权。既可以种地,也可以不种地。种地的,在种什么上有了自由选择权。既可以种粮食作物,也可以种其他经济作物。
而不种地的,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如果不想或转让不出去,那么,就可以撂荒。不种地的,可以办企业,可以经商,也可以外出打工。随着国家不再限制人口的流动迁徙,农民可以随意选择打工的地点,行业和时间。
对于上述农民经济自由权利的实现及其变化,不同年龄段的农民,感受是不同的。年老的一代,更注重土地使用的自主权,注重温饱问题的解决。而年轻的一代,则更注重经济活动的自由权利,希望国家社会给予他们更宽广的发展空间。
总之,回顾四十年农业改革,它不仅使农业农民农村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在与其他领域的互动促进中,引起了全国各个方面的巨大变化。虽然,工业在引进承包制,租赁经营制上没有成功,但随着工业改制,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发展,为农民务工提供了前提,而农村富余劳动力又为企业增加了职工。市场经济的发展,既为农民经商提供了渠道,农村富余劳力也为商业提供了从业人员。
当然,事物的发展都往往有两面性,有其利则有其弊。农业改革中,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会产生出来。发展中的问题,还是需要通过发展去解决。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建设繁荣富强的新中国,还是需要若干代人的艰苦奋斗,不断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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